茂名市区自来水价格及代收费统—价目表
单位:元/ m3
用水分类 |
基本水价 |
污水处理费(代收) |
综合价格 |
垃圾处理费每月每户(代收) |
|
垃圾处理费 |
环境卫生服务费 |
||||
特困、低保户用水 |
1.00 |
0.95 |
1.95 |
1.50 |
4.00 |
居民生活用水 (实施阶梯价格收费) |
2.00 |
0.95 |
2.95 |
3.00 |
8.00 |
公共公益类用水 (物业、招商、趸售) |
1.68 |
0.95 |
2.63 |
茂名市茂南区城市综合管理局 核定收费额 |
|
惩罚性用水 |
2.63 |
1.40 |
4.03 |
||
非居民生活用水 |
2.29 |
1.40 |
3.69 |
||
特种用水 |
4.00 |
1.40 |
5.40 |
电白区(原茂港区)自来水价格及代收费统—价目表
单位:元/ m3
用水分类 |
基本水价 |
污水处理费(代收) |
综合价格 |
垃圾处理费每月每户(代收) |
|
垃圾处理费 |
环境卫生服务费 |
||||
特困、低保户用水 |
1.00 |
0.95 |
1.95 |
|
|
居民生活用水 (实施阶梯价格收费) |
2.00 |
0.95 |
2.95 |
2.00 |
7.00 |
公共公益类用水 (物业、招商、趸售) |
1.68 |
0.95 |
2.63 |
茂名市电白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核定收费额 |
|
惩罚性用水 |
2.63 |
1.40 |
4.03 |
||
非居民生活用水 |
2.29 |
1.40 |
3.69 |
||
特种用水 |
4.00 |
1.40 |
5.40 |
第一条 为增强居民节约用水意识,建设低碳环保型社会,根据《广东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以下简称“阶梯水价”)收费,是指在经过价格主管部门合理核定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量基数的基础上,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分级计量收费。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由茂名市自来水公司供水的居民生活用水户。
第四条 茂名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阶梯水价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组织实施本细则有关规定。市供水行*主管部门协助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阶梯式计量水费超过基本水价加收部分由市自来水公司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用于水厂及供水管网改造、抢险,并由茂名市价格、财*、供水行*主管部门进行监管。
第六条 茂名市自来水公司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市区居民用水户定期抄录水表,按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价格实施阶梯水价。阶梯水价第一级水价与新水价同步实施,第二、第三级阶梯水价在新的水价收费标准执行4个月后即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第七条 阶梯水价分为三级,级差为1:1.5:2。用水人口为4人及以下的,每户每月用水量30立方米(含30立方米)以下的部分为第一级水量,按核定的基本水价收取水费;每户每月用水量30立方米(不含30立方米)至45立方米(含45立方米)的部分为第二级水量,按基本水价的1.5倍收取水费;每户每月用水量超过45立方米(不合45立方米)的部分为第三级水量,按基本水价的2倍收取水费。
用水户用水人口超过4人的,每增加一人,每户每月第一级水量基数上限增加7立方米,每户每月第二级水量基数上、下限相应增加7立方米。具体水量级数范围见下表:
水量级数(立方米) |
居民用户人口 |
|||||
4人及以下 |
5人 |
6人 |
7人 |
8人 |
依此类推 |
|
第一级 |
≤30 |
≤37 |
≤44 |
≤51 |
≤58 |
…… |
第二级 |
30~45 |
37~52 |
44~59 |
51~66 |
58~73 |
…… |
第三级 |
>45 |
>52 |
>59 |
>66 |
>73 |
…… |
第八条 抄表周期内阶梯基数水量按实际抄表数计算,并依此进行阶梯水费结算。
阶梯水费的计算公式为:
(一)当实际用水量在第一级水量基数范围内时,阶梯水费=基本水价X实际用水量;
(二)当实际用水量在第二级水量基数范国之间时,阶梯水费=基本水价X第一级水量+基本水价X1.5X(实际用水量-第二级水量基数下限);
(三)当实际用水量超过第二级水量基数上限时,阶梯水费=基本水价X第一级水量+基本水价X1.5X第二级水量基数区间范围+基本水价X2X(实际用水量-第二级水量基数上限)。
第九条 用水人口在4人及以下的,不需要办理用水人口申报。用水人口超过4人的,自市区自来水价格调整公布之日起,用水户应到用水地址所属的茂名市自来水公司营业所办理用水人口申报手续,未办理用水人口申报手续的,按用水户用水人口为4人及以下的标准实施阶梯水价。
申报用水人口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茂名市阶梯水量用水人口申报表;
(二)本市区户籍人员提交户口簿或全部家庭成员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市区外户籍人员在市区居住1个月以上(含1个月)应提交居住证、派出所证明、居委会证明或主管单位证明的任一項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属单位申请的要则提交单位证明。
每样证件、证明等材料原则上只能对应办理1个用水地址的用水人口申报手续。一户有多个房产地址的,提交各房产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条 申报用水人口数在用水户办理用水人口申报手续正式受理后次月生效。
第十一条 居民用户应当如实申报用水人口,当用水人口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申报调整。茂名市自来水公司应对已办理水量基数调整手续的居民用户进行核实,如发现申报不属实,应当重新核定该用户的水量基数。
第十二条 因水表发生故障、丢失或遇锁门、障碍等原因无法正常抄验水表的,按《茂名市城市供用水合同》约定的方式抄收,并计收阶梯水费。
第十三条 用水户对阶梯水费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水费缴纳通知书后向茂名市自来水公司提出异议,茂名市自来水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用户答复。
用水户对茂名市自来水公司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茂名市价格、供水行*主管部门投诉。市价格、供水行*主管部门应及时处理,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投诉人做出答复。
第十四条 非居民用户原因,茂名市自来水公司未能按抄表日期抄录水表的,按第一级水价计收。
第十五条 住宅小区用户共用用水设施公共用水量、公共用水分摊水量不计入居民用户阶梯计费的用水量中,执行第一级水价。
第十六条 暂未实现“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执行第一级水价。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如遇有关*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